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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二: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8 02:04)     点击:366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二: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

  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主要是指所谓的卡特尔当局,包括联邦经济部、联邦卡特尔局、州卡特尔局,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作为行业管制机构在反垄断中发挥一定作用,作为欧盟成员,欧盟委员会对德国反垄断执法有着重要影响,德国法院或欧洲法院可以对卡特尔当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另外还有一个咨询机构垄断委员,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反垄断的执法体系。

  (一)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负责对欧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跨国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等垄断行为的查处。具体工作由欧盟竞争委员领导下的竞争总司负责,竞争总司共有750余人,但最终的决定由欧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按多数票原则作出,并以欧盟委员的名义公布决定。

  (二)联邦卡特尔局

  联邦卡特尔局是一个独立的、编列于联邦经济部的竞争主管机构,其局长由联邦经济部长任命,但部长无权干涉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主要负责跨州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所有的企业并购案件,以及主要涉及德国的较小的跨国垄断案件。

  (三)州卡特尔局

  州卡特尔局编列于州经济部,局长由州经济部任命,但具有独立的地位,州经济部长不能干预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德国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卡特尔局,但工作人员都较少,一般不超过6人。州卡特尔局主要负责本州范围内的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一般不处理并购案件,各州卡特尔局和联邦卡特尔局统一适用《反限制竞争法》。

  (四)欧盟委员会与联邦卡特尔局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与联邦卡特尔局只是管辖范围不同,没有隶属关系。企业并购案件的管辖是唯一的,要么由欧盟管辖,要么由成员国管辖。但卡特尔和滥用行为有时候存在“并行管辖”,即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法对一件卡特尔或滥用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在不损害欧盟法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仍可根据本国法对同一行为进行调查。欧盟委员会和联邦卡特尔局在欧洲竞争网络的框架下开展反垄断执法合作。欧洲竞争网络由欧盟委员会和各欧盟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组成,其中心是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对于跨国的垄断案件具有优先管辖权,如果欧盟委员会发现一个垄断案件,对欧盟有重大影响,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处理;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对欧盟影响不大,可交由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欧盟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要听取各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的意见。如果联邦卡特尔局等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准备调查一个跨国垄断案件,其有义务告知竞争网络内的所有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看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有没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有成员国提出管辖异议,各成员国之间就管辖权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欧盟委员会决定管辖权,或者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办理。各成员国就管辖权相互推诿的时候也按此程序解决。欧盟委员会和联邦卡特尔局等成员国执法机构的处理决定、执法指南必须向竞争网络内的全体成员公开,包括机密信息也必须公开,以维护欧盟范围内执法标准的统一。

  (五)联邦卡特尔局与州卡特尔局的关系

  州卡特尔局不是联邦卡特尔局的下级,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卡特尔局无权更改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但州卡特尔局做出决定之后必须将结果告知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对于州内的垄断案件没有管辖权,除非州卡特尔局主动移交给联邦卡特尔局管辖。联邦卡特尔局可以将部分跨州的卡特尔和滥用支配地位案件移交州卡特尔局办理,但企业并购案件一般都有联邦卡特尔局办理。联邦卡特尔局搜查企业是,要通知企业所在州的卡特尔局共同进行。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卡特尔局每年有两次例会,交流工作信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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